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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男子微信买2万多石油产品不付钱?法院判了!
时间:2025-03-28
来源:常德日报·常德融媒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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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日报记者 李张念 通讯员 阮宏铃 范亚娉

案情回顾:

2023年2月,李某通过微信向某石化有限公司采购液压油、柴机油等油产品,该公司按李某订单需求将油产品送至指定地点,油产品价格按发货当天市场行情双方进行协商确定。发货后,该公司将每笔销售清单发由李某确认。直至2024年2月8日,李某累计欠付该公司油款21666元。经多次以微信、电话等通讯方式催要欠款不得,该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说法:

武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欠石化公司货款属实,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故对石化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李某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符合缺席判决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李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某石化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66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21666元为计算基数,按同期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标准支付,自2024年2月8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编辑:王思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