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日报记者 李张念 通讯员 徐超
保险免责条款是指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和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无须对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或承担某项保险责任的条款。免责条款就一定能免除责任吗?近日,临澧县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案例。
案情简介
某建筑公司在保险公司处购买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保单载明的保障范围为意外伤害部分,死亡或残疾50万元/人,意外医疗5万元/人。后在保险期内该建筑公司员工陈某在施工过程中不慎从高处坠落摔伤,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后经劳动争议仲裁调解,确认建筑公司向陈某补偿工伤待遇25.8万元。
建筑公司遂依据保单约定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上述款项,另加意外医疗5万元,共计30.8万元。保险公司却以其已尽到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为由,故应按安责险中免责条款所附的伤残赔付比例表进行赔付(八级伤残对应保险赔偿比例为15%),只同意赔付12.5万元(意外残疾50万元×15%+意外医疗5万元),建筑公司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责任保险赔偿金30.8万元及法律服务费4万元。
法院审理
临澧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现有证据,保险公司不足以证明其尽到提示及说明义务。首先,保险公司在保险单、投保单、专用条款、回执书中,对特别约定的具体内容,均未采用通常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明显标识进行特别提示,所以其未尽到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
其次,投保单、保险单、回执单所列明“特别约定清单、特别约定事项、免责条款的其他事项”,其内含和外延均指向不明。合同相关文本内容广泛,文字晦涩,若无专业人员的全面解释说明,仅凭合同文义无法达到投保人能够明晰理解的直接效果,且保险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其进行了口头的明确说明义务。因此,其未履行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
综上所述,法院在依法核定保险赔偿金的基础上,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向建筑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27.6399万元(伤残限额内22.6399万元+医疗限额内5万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九条第一款 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第十一条 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
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