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日报记者 李张念 通讯员 许人子 范亚娉
基本案情
吴某于2022年成立常德某装饰有限公司,雇佣周某到公司从事客服工作。工作期间,吴某拖欠周某2022年4月至9月工资共计14342元。2022年9月13日,周某向武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该局受理后多次联系吴某未果,于9月26日向常德某装饰有限公司及吴某下达改正指令书,要求公司在七日内支付拖欠的工资,吴某在有能力支付所欠工资的情况下,仍然拒绝支付拖欠工资。
2023年1月16日,吴某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民警电话传唤到案,民警在检查手机的过程中发现吴某还涉嫌诈骗犯罪,随后并案侦查。
警方查明,2021年8月, 被告人吴某在深圳某酒吧做业务员期间以女同事贺某的身份在交友APP上拉客, 并帮贺某介绍合适的客户提供特殊服务。之后,被害人陈某通过交友平台添加吴某的微信,吴某则以贺某的身份与陈某微信联系,并安排贺某为陈某提供特殊服务。2021年年底贺某离开深圳,吴某继续冒充贺某身份与陈某微信联系,多次骗取被害人陈某的微信红包,并谎称开美甲店找被害人陈某借款30000元。经统计,吴某共计骗取陈某118397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消费。
法官说法
武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被告人吴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部门责令支付仍然拒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吴某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公安机关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认定为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到案后,办案机关发现其还涉嫌犯诈骗罪,并立案侦查,被告人吴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一人犯数罪,依法数罪并罚。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吴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3000元。
二、责令被告人吴某退赔被害人陈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18397元;责令被告人吴某支付被害人周某劳动报酬人民币14342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