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日报记者 李张念 通讯员 刘胜男 近日,汉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预约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人双倍返还定金。
2022年7月,袁先生有意在某房产公司处购买其开发的房产,经过一番商量,双方达成了房屋买卖合意。袁先生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某房产公司支付了10万元定金,某房产公司出具了定金收据,同时注明了房号。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仅口头约定交房时间。后袁先生多次催讨某房产公司交房未果后,才发现案涉房屋在收取定金前已被法院查封。袁先生多次与某房产公司协商解决方案,均未得到妥善解决,一怒之下将某房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
开庭审理过程中,某房产公司辩称袁先生在缴纳定金时,已知晓案涉房屋被查封,公司无过错,不应该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法官经审理后认为,袁先生拟向某房产公司购房,交付10万元后某房地产公司向其出具收据,载明10万元款项的性质为购房款定金,同时备注了房屋的具体房号及单价,该收据含有双方约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意思表示,构成预约合同。袁先生交付的10万元定金应依照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中,某房产公司明知案涉房屋已经被查封,无法正常与袁先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仍然收取袁先生10万元定金,致使袁先生购房的目的无法实现,应当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法律责任。某房产公司辩称袁先生在交纳定金前就已知道案涉房屋被查封,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且从常理来说,袁先生拟购买的房屋价格系一般市场价,袁先生如明知该房屋被查封,不会冒着财产受损的风险交纳10万元定金,故对某房产公司的辩称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袁先生要求某房产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共计20万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出售被法院查封的房产不仅存在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的风险,更可能面临处罚。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中的“帝王规则”。所有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都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秉承诚实,恪守承诺。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房产交易市场是纠纷泛滥的“重灾区”。作为房产出售者,应如实披露与房屋有关的信息,告知真实情况,让买方在充分考虑交易成本、风险等基础上作出是否购买的判断,否则可能面临高额赔偿,甚至是司法处罚。作为房产购买者,应理性慎重,及时了解房屋是否被查封、抵押或存在其他权属的情况,做好事前预防,以防出了“冤枉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