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日报记者 李张念 通讯员 刘政英
现代社会注重契约合同,口头约定的协议是否有效?近日,武陵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
具体案情
李峰(化名)是常德一个建筑工程项目的包工头,2018年,他在一次朋友聚会中结识了房产开发商余勇(化名),两人相谈甚欢。余勇答应将手头一个房地产项目的外墙装饰工程交给李峰,并就工期、费用等进行了约定。2018年12月16日,李峰按照约定向余勇转款40000元,作为项目承揽的保证金。然而,由于各种原因,余勇没有能够将约定的项目交给李峰承揽。项目未到手,李峰多次向余勇索还保证金。2021年12月15日,余勇出具《承诺书》,承诺于2022年8月份前返还李峰保证金40000元。后余勇未能按约还款,李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告退还保证金4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法官说法
本案中,李峰与余勇口头约定由李峰承揽其工程外墙装饰项目,李峰依约向余勇账户转款40000元作为保证金,之后余勇未将该项目交由李峰承揽,并向李峰出具了《承诺书》,故对李峰要求余勇返还保证金4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因余勇未依约于2022年8月前向李峰返还保证金40000元,必然造成李峰资金占用利息的损失。故李峰主张从2022年9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主张逾期利息,法院予以支持。法院最终判决,余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峰返还保证金40000元及利息。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所以,口头约定是订立合同的一种形式,只要双方意思表达真实,承揽合同也可以口头进行约定。需要注意的是,口头约定有着较大的法律风险,在产生纠纷时,往往需要书面合同证明当事人双方的承揽关系。其中,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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